心理咨询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大典》和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精神,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特制定心理咨询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标准。
一、职业名称
心理咨询师
二、职业定义
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三、评价等级
设三个等级,心理咨询师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级(暂缓开展)
四、评价考试、考核内容设置
(一)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部分:
基础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与健康心理学、心理测量学 、咨询心理学、心理诊断技能 、心理咨询技能、心理测验技能
(二)专业能力部分:
心理咨询技术、青少年咨询技术、家庭心理治疗技术、情绪情感咨询技术、职场心理援助技术、亲子教育指导技术、心理危机干预技术、心理评估与心理诊断技术
(三)流派心理咨询与治疗技术部分(暂缓开展):
认知疗法技术(贝克认知疗法、合理情绪疗法);行为疗法技术(系统脱敏疗法、冲击疗法、厌恶疗法、强化疗法、放松训练、示范疗法、自信训练法、自我管理法、自行训练、行为技能训练、模仿法);精神分析疗法技术;催眠疗法技术;表达性心理疗法技术(音乐疗法、绘画疗法、游戏疗法)。
五、能力水平评价要求
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评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心理健康。
(1) 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②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 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②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③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
(3) 心理咨询师一级(暂缓开展)
哲学、政治思想等相关专业及党校、医学、师范类院校按教育学、医学、心理学标准执行。
六、评价方式
分为思想道德评价、心理健康测评、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术考核和实践见习鉴定五部分评价体系。思想道德评价由申报者本人单位(或社区)评价;心理健康测评健康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术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实践见习鉴定由实践见习单位填写实践见习意见。理论知识考试笔答形式微机阅卷,专业技术考核答辩形式现场公布成绩。单项成绩保留1年,补评两次。
七、能力水平评价时间及证书颁发
每年两次,5月和11月第三周周六。
根据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精神,由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颁发心理咨询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